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告丙○○
樓之1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唐文宗 」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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