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