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8年1月22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97年執壬字第6733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98年1月23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將其羈押以防止其逃亡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