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
年度上易字第42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合計19,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