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7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至134年7月19日止。
嗣相對人於94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4年7月22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95年3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82,39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相對人甲○○於本案繫屬前已經死亡,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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