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億峰鋼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號戊○○
15號己○○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億峰鋼模有限公司、乙○○、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億峰鋼模有限公司、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由被告億峰鋼模有限公司、乙○○、戊○○、己○○連帶負擔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被告億峰鋼模有限公司、戊○○、己○○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叁元。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陸仟元或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之營業所、住所雖不屬本院管轄範圍,惟依兩造簽訂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第14條及保證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上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億峰鋼模有限公司(下稱億峰公司)於民國
92年11月27日偕同被告乙○○、戊○○、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另被告億峰公司於93年12月17日偕同被告戊○○、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再簽訂借款額為30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上開第一筆借款,借款期間自92年11月27日起至93年11月27日止,第二筆借款則自93年12月17日起至94年11月29日止,並均約定於動用時應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利息按貸放時按借據記載之利率與計息方式計算。本息遲延繳納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如有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被告億峰公司分別於93年9月9日、93年9月27日、93年10月8日、93年11月12日及93年12月20日依上開約定方式陸續動用前述二筆貸款契約之額度,動用金額分別為43萬元、26萬元、26萬元、34萬元及43萬元,到期日分別為94年1月4日、94年1月3日、94年1月25日、94年3月11日、94年4月12日,上開第一筆至第四筆借款,利息均以年利率7.9%固定計算,另第五筆借款利息則自借款日起依年利率7.5%按月計付,如利率調整時,則自調整日起改按新訂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
4.08%後之利率計付利息,到期即將借款本息一次清償。詎料上開全部借款於到期後,被告億峰公司並未為全部清償,迭經催討,僅清償部分積欠之本息,目前尚欠本金共計1,045,823元〔即包括第一筆借款本金158,145元、第二筆借款本金220,000元、第三筆借款本金234,000元、第四筆借款本金326,000元(上開四筆借款共計938,145元,由被告億峰公司、乙○○、戊○○及己○○負連帶清償責任)、第五筆借款本金107,678元(本筆借款由被告億峰公司、戊○○及己○○負連帶清償責任)〕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億峰公司及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乃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另被告戊○○及己○○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主張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惟對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為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億峰公司、乙○○、戊○○、己○○連帶給付本金938,14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億峰公司、戊○○、己○○連帶給付本金107,67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