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47號
聲請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慈愛心功德會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事實理由欄僅陳述 吳黃粉 、 吳田 、二姐等人,難以認定與相對人天慈愛心功德會具關聯性,聲請人應補正其向相對人天慈愛心功德會請求2,000元之具體原因事實、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請求相對人給付上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又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天慈愛心功德會,於法不合,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天慈愛心功德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對人天慈愛心功德會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