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林靖雅
       林郁蓁
       林意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郁蓁、林意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美蓮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林靖雅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郁蓁、林意芯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美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靖雅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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