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112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鍾芊毓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蕭琪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219元,及其中新台幣55,843元自民國96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