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曜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劉瓊雯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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