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為新臺幣8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