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 顏品華顏勢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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