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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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佩穎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6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綜合評估: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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