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482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lvinM.David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率(本票與聲請狀上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