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契約,積欠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計新台幣(下同)2,847,811元,於民國95年12月15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6年1月起、分100期、利率5%、每月繳納14,311元方式償還(下稱系爭協商)。然系爭協商時,伊任職「飛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凱公司),每月平均收入24,500元,尚能支應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及協商款項,惟自97年10月起陸續放無薪假,雖收入減少,仍勉為繳納協商款,詎於98年1月間竟遭飛凱公司資遣,不得已於98年1月毀諾。再者,依現任職翔虹公司,每月薪資1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清償系爭協商款,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又伊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積欠銀行有如附表所示債務、收入狀況說明及無財產等事實,已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卷第8至11頁、第5、6頁、第62至6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詳卷第79-1頁)、協議書1份、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詳卷第20至22頁、第48頁)等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查,聲請人自97年10月間起,因放無薪假,收入減少;繼於98年1月5日遭飛凱公司資遣而離職,有薪資明細1份、離職證明書1紙、資遣通知書
1紙(詳卷第119至121頁、第13、14頁)可按;據此,聲請人於系爭協商後,因遭公司資遣而無薪資收入之情事變更,致未依協議還款,即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或履行不能之情事,應堪認定。
四、再查,聲請人於95、96年間收入穩定正常時,均按時繳納協商款,足見聲請人具有高度還款誠意。又聲請人於系爭協商後,自97年10月起放無薪假,僅領有每月約20,000元薪資,仍在收入減少之情形下,償還至98年1月被資遣止,應認已盡相當之償還誠意。執之,聲請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既係因遭公司資遣致客觀收入銳減,不足以持續依協議償還,並非因協議後故意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足認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償還協議,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消費貸款、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債務金額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有前案紀錄表、查詢表附卷可稽。而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且前雖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亦如上述,則其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一│萬泰銀行│247,000元│現金卡│├──┼────────────┼────────┼─────────┤│二│台新銀行│249,984元│信用卡│├──┼────────────┼────────┼─────────┤│三│新光銀行│70,447元│信用卡│├──┼────────────┼────────┼─────────┤│四│聯邦銀行│184,376元│信用卡│├──┼────────────┼────────┼─────────┤│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72,595元│信用卡│├──┼────────────┼────────┼─────────┤│六│台北富邦銀行│274,703元│信用卡│├──┼────────────┼────────┼─────────┤│七│中國信託銀行│486,594元│信用卡│├──┼────────────┼────────┼─────────┤│八│美國運通信用卡│195,074元│信用卡│├──┼────────────┼────────┼─────────┤│九│富邦銀行(委外)│197,693元│信用貸款│├──┼────────────┼────────┼─────────┤│十│美國運通信用卡(委外)│150,058元│信用貸款│├──┼────────────┼────────┼─────────┤│十一│中國信託銀行(委外)│341,287元│信用貸款│││├────────┼─────────┤│││38,000元│現金卡│├──┼────────────┼────────┼─────────┤│十二│土地銀行│100,000元│勞工紓困貸款│├──┴────────────┼────────┴─────────┤│合計│2,847,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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