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據實回覆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㈧所示事項及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余吉祥附件:
㈠、台端母親、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台端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台端自陳分別投保自己及子女之國華人壽、保誠人壽壽險,究係儲蓄型或純保障壽險,何時開始投保?台端及子女是否曾於二年內獲得任何保險給付?
㈣、請提出台端前曾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㈤、台端配偶現從事何職業?收入狀況如何?其是否曾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或向法院聲請更生?每月有無固定應繳款項並金額為何?
㈥、台端是否曾經營「新化果菜公司」,其營業項目、現營業狀況為何?目前工作收入來源為何?
㈦、台端債務協商之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為何?
㈧、秋子商號名下車牌號碼00-000號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