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賴淑玲 律師聲請人 梁嘉榮 即被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 律師
吳宗輝 律師 蘇志淵 律師被告 楊子皇 即被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聲請人 趙修賢 即被告
李勇仕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楊子皇、梁嘉榮、趙修賢、李勇仕與共同被告 謝耀輝 等因強盜案件,本院前於民國95年1月26日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事由,爰予執行羈押。茲其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同年4月21日訊問後,認其等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合議庭當庭評議,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茲本院雖於同年5月5日審理終結,然聲請人等前揭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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