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二○號
聲請人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洪炯聰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洪炯聰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洪炯聰(男,民國七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五鄰 柳子林 七一三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洪炯聰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洪炯聰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炯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炯聰(男,七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五鄰柳子林七一三號)於八十九年八月六日死亡,因訴外人 何美蓉 將提供土地(嘉義縣○○鄉○○段○○○○號,面積一八四五八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房屋(嘉義縣○○鄉○○村○○○路○○○號,建物面積五五‧五八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予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約定於按月付息還款,惟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後,即未再清償,惟何美蓉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將上開房屋移轉予洪炯聰,經聲請人聲請抵押物拍賣裁定,惟洪炯聰死亡後,因未婚而無繼承人,復無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致前開裁定無法確定,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洪炯聰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借據及約定書、抵押物拍賣裁定、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拍字第六○三號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本院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洪炯聰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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