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拍字第5號聲請人 劉作芝 即 侯青愷 之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禁治產人侯青愷之不動產為變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禁治產人侯青愷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二小段第589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30265.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4)及其上建物(建號5411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巷○○號9樓、權利範圍全部);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建物(建號2043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街○○巷○○號、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侯青愷之監護人,侯青愷武因陳舊性腦中風及老年癡呆症,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間住院,對外界事務之知覺已達不能自己處理之程度,經本院於94年6月28日以94年度禁字第110號宣告禁治產在案,聲請人並為其監護人,因禁治產人侯青愷現在 蔣卿 安養中心安養中,每月費用新臺幣三萬元,費用龐大,原有積蓄即將用罄,急需將禁治產人侯青愷名下如主文所示不動產處分,但禁治產人侯青愷只有配偶兼監護人即聲請人、子女甲○○、 侯任秋 二名,聲請人又不得為親屬會議成員,故無法組成親屬會議,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變賣上開不動產,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院94年度禁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94年度禁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謄本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禁字第
110號禁治產宣告卷宗核閱屬實,並經聲請人之子女甲○○到庭陳述明確,本院審酌侯青愷因陳舊性腦中風及老年癡呆症,九十一年七月間開始住院就醫,對外界事務之知覺已達不能自己處理之程度,經本院於94年6月28日以94年度禁字第110號宣告禁治產在案,因禁治產人侯青愷現在蔣卿安養中心安養中,每月費用三萬元,醫療及看護費用龐大,為侯青愷之利益有處分上開不動產,以清償債務及支付醫療等費用之必要,又侯青愷僅有聲請人及二名子女,聲請人又擔任禁治產人侯青愷之監護人,無法組成親屬會議等情,是聲請人聲請人就禁治產人所有之前開土地、建物予以變賣之處分行為,核與前開法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