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另案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896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
一、甲○○明知 葉步高 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3日上午5、6時許,駕駛其車牌號碼00—6547號自小貨車,於其位於彰化縣溪州鄉西畔村廣一巷4號處,搭載 陳立偉 及甲○○,再於彰化縣溪州鄉廣一橋旁,搭載 鄭智文 ,並於同日上午7時許,換由鄭智文駕駛前開車輛搭載葉步高、陳立偉及甲○○共四人一同前往彰化縣北斗鎮市區,在上午7時20分許,於行經彰化縣○○鎮○○路與舜耕路口時,適逢巡邏員警發現並實施攔檢,鄭智文竟拒不停車受檢,反而加速駕駛該車沿彰化縣溪州鄉成功村、圳寮村及潮洋村等地逃逸,嗣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成功派出所 卓瑞仁 警員據報於同日上午8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前,以其所騎乘車號000—
376號警用機車橫置於登山路上並鳴警笛掏槍示意鄭智文等人停車受檢,鄭智文竟拒不停車,反而駕駛上開自小貨車衝撞攔查之卓瑞仁警員,致卓瑞仁警員見狀向旁跳躍閃避,並朝該車前輪射擊以制止鄭智文駕駛該車衝撞之行為,惟仍為鄭智文駕駛上開車輛高速逃逸,嗣於彰化縣○○鄉○○村○○路○號前為警攔停,當場查獲鄭智文、葉步高、陳立偉及甲○○等四人,而於94年7月23日檢察官偵訊時,對於上開車輛係由何人所駕駛並衝撞卓瑞仁警員,此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虛偽證稱:「(車輛是否確實是葉步高所竊取及駕駛?)是,逃亡途中有撞到車輛,我們有叫他停,但他不停。」等語,與該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足以影響審判結果。嗣於94年8月2日陳立偉於警詢中證述:「(警方於94年7月23日上午8時10分在彰化縣○○鄉○○路○號前產業道路查獲一輛被竊之MO—6547號自小貨車,現場車上有多少人?相關座位?)當時車子是由鄭智文所駕駛,葉步高做中間,我坐乘客座位,我大腿抱著甲○○。」、「當時我有叫鄭智文停車,鄭智文不停,他說他案件很多,不可被警方查獲,就不停車衝撞過…」等語,且甲○○於94年11月18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證稱:「(當天開車位置?)駕駛是鄭智文,中間是葉步高,旁邊是陳立偉抱我,…,我一直拜託鄭智文停他還是不停…。」等語,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94年12月26日檢察官偵訊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立偉、葉步高於警詢、偵訊中證述及證人鄭智文於94年8月20日警詢中證述於94年7月23日駕駛車號00—6547號自小貨車遇警攔檢加速逃逸,並駕車衝撞卓瑞仁員警之人為鄭智文無誤,且有職務報告書2紙、葉步高等四人涉嫌汽車竊盜案行進逃逸方向圖1份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上開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爰審酌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為偽證行為,極可能使訴追或審判產生不正確之結果,影響國家司法威信,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及其他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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