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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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0號上訴人 陳志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志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泛稱警方搜索未依法定程序為之,上訴人尿液檢驗結果雖呈陽性反應,但未承認施用毒品,請審酌上訴人之父母已年邁,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且已接受戒毒治療,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謂上訴人因不諳法律,祇能敘述自己處境,並無具體新事證,惟仍請給予自新機會云云,任意爭辯,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上訴人請求宣告緩刑,本院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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