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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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鄭仁壽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並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96年1月18日、96年3月1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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