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欽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571,44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