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玉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陳玉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馬簡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與他案另
定執行刑,迄未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查,不構成累犯外,其餘有關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
條之記載,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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