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原告與被告 林春華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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