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雅琁
代 理 人  劉佳渝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起之給付保險金訴訟業經本
院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
請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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