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
上 訴 人 陳俐菁
被上訴人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見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2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本
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主文
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