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原告前因返還信用卡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肆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