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О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