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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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О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