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0一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参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行政簽結在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0點三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一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點三公克,經鑑定結果,淨重0點0一公克,包裝重0點三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可佐,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點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本件聲請除更正海洛因重量如鑑定書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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