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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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二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粉一包,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一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六公克等情,有法務局調查局電腦條碼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存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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