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涉嫌侵害系爭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人係葛羅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葛羅登公司),有著作權同意授權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而非甲○○,甲○○雖係葛羅登公司之總經理,並經授權處理法律追訴事宜,有同意授權書可憑,惟其僅得以葛羅登公司名義代理告訴,不得以自己本人名義(即甲○○名義)告訴,又甲○○雖於警訊中稱「我要依法提出告訴」等語,惟其本人既無告訴權,此部分之告訴自不合法,而甲○○於警訊迄偵查終結前,未曾表示以葛羅登公司名義提出告訴,是本件顯係未經告訴人葛羅登公司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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