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軍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軍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建成上列受刑人因逃亡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104年度執聲字第2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建成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受刑人游建成前因逃亡軍法案件,經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以87年度判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復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8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有卷內前科紀錄表可稽。茲因卷內評分量表及所附保護管束卷宗,顯示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評估結果,認得以保護管束之手段,替代強制工作之執行,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8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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