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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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永紳 選任辯護人 羅偉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永紳於民國107年3月2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參。本件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7年3月12日(星期一),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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