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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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告 陳秀涓
被告 張振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18號、114年度偵字第930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68號,改分後案號:114年度嘉簡字第251號),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