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9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79號、第8290號、第8291號、第8766號、第8903號、第9411號、第9965號、第10484號、第10487號、第10488號、第10820號、第10821號、第12152號、第12708號、112年度偵字第16027號、第5837號、第6865號、第7392號、第9906號、第15494號、113年度偵字第6829號、第683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雖有以下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附表編號10之「收款帳戶」欄
30,000元
300,000元
本案帳戶A交易明細可佐(警1116卷第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