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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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9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79號、第8290號、第8291號、第8766號、第8903號、第9411號、第9965號、第10484號、第10487號、第10488號、第10820號、第10821號、第12152號、第12708號、112年度偵字第16027號、第5837號、第6865號、第7392號、第9906號、第15494號、113年度偵字第6829號、第683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雖有以下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附表編號10之「收款帳戶」欄

30,000元

300,000元

本案帳戶A交易明細可佐(警1116卷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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