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九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先後違犯藥事法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