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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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0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係由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合議而為判決,原判決之原本亦為相同記載,其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之記載,顯係誤載,此僅係法官姓名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