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名洋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侵占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乃「侵占等」之誤繕,依前揭意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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