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五號
聲請人乙○○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日前接獲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九○三號民事裁定,就債權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惟查,債權人所主張者為其對另一債務人 陳裕國 之債權,渠等二人間因保證契約而生之債權債務糾紛,悉與聲請人無涉,今債權人逕以系爭不動產買賣時間晚於前開保證契約、他債權人陳裕國與聲請人為父子關係為由,聲請命聲請人禁止對系爭不動產為一切處分,實無理由,鈞院不察而予准許,影響聲請人權益至鉅,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撤銷贈與等,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四號審理中,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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