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1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丁○○丙○○戊○○代理人甲○○複代理人己○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間兄弟姊妹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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