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94年度訴字第2583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8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合計18,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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