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乙○○○○(Les送達代收人 何春源 律師被告甲○○(Tinny被告啟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cElectronics,Ltd)法定代理人 林銘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伍拾 陸萬 陸仟陸佰伍拾柒元,以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額1美金兌換32.196元新台幣計價,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肆萬肆仟零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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