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5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是本件寄存送達已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