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78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乙○○部分,未據其於聲請書上簽章,請補正。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三、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次親等或次順序之繼承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通知書及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四、聲明人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