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4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 陳明光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離婚訴訟,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