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義行
黃書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義行、黃書庭各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姜義行因犯傷害等案件,前因拘提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2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黃書庭經合法傳拘未到庭,經本院通緝中,於99年3月16日審理期日自行到庭,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姜義行、黃書庭所犯傷害等罪,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3月30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姜義行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被告黃書庭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姜義行、黃書庭如能具保,以擔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2人各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