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劉兆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培妤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台中縣○○鎮○○段中科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並補正訴之聲明及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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