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木生
邱佳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