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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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昇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0年3月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經本院審理後,認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予撤銷該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李冠宜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